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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村屯公开宣告不起诉 让司法传递检察“温度”

时间:2023-01-18

来源: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于苗苗

审核:隋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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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爷,希望你在这起案件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下次切记不要再犯了。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是我无知了,我一定吸取教训,不会再打麻雀了。”

1月13日,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不起诉决定并释法说理,被不起诉人、村干部等参与了公开宣告送达。

 
案件前情:
2022年8月,张某某(1938年出生)在其家中的院子里用非法购买的粘网进行非法狩猎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麻雀死体二只,经检验鉴定,该鸟类为“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为了解具体情况,检察官去当事人村屯走访,了解张某某是否有非法狩猎经历。案发的三井乡后十五村是距离市区最远的乡村,经向属地派出所,村干部、同组村民了解张某某情况,知晓张某某本次非法狩猎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勤劳忠厚。向张某某了解得知,其年轻时响应政府号召“除四害”曾打过麻雀并受到过政府的奖励,对本次用粘网猎捕麻雀是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够,初期曾有抵触情绪,经检察机关耐心地释法说理,张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以后不再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并愿意对身边群众进行保护野生动物、打击非法狩猎的现身说法。
不起诉决定书作出后,因考虑到张某某审查起诉阶段已是八十多岁高龄老人,且因患新型冠状肺炎身体行动不便正在家中休养,检察机关通过上门向张某某送达不起诉文书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告诫其不能随意进行狩猎活动,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严肃地进行反思,以案为诫。同时建议各乡镇林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宣传和落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要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
 

办好身边的“小案”,促进情理法的统一,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下一步,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在社会治理中暖民心,在办好“小案”中聚人心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检察温度”。实现办理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提示:承办检察官认真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及非法狩猎犯罪相关文件解读,确保不机械执法。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一只鸟类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该条第三款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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