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人像岂能滥用!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到位
时间:2021-08-05
来源: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靖东
录入:于苗苗
审核:隋岛
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当年怀揣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殚精竭虑,筚路蓝缕,建立起新中国,才有了我们今天安定、幸福的生活。社会各界都在以不同形式纪念革命先辈,怀念为国家独立解放作出牺牲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无数英烈。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发现辖区内一营业面积400多平方米的中式餐馆,在店内入口处、楼梯处及房间墙壁上张贴巨幅宣传画,画中擅自使用伟人毛泽东照片并添加标语,如:客官请进!这家店要常来!欢迎下次光临!“毛主席教导我们,要随时为饥饿做好准备!”“这家店真的不错”等广告语。不良商家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宣传,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形象。原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均不得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也不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为维护伟人形象神圣不容侵犯,北林区院立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立案程序,向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坚决抵制亵渎伟人的违法行为。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查处,监督商户快速整改,对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广告宣传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为了实效性落实检察建议,北林区院进行实地检查,就整改前后进行比对,并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公益保护取得实效。
作为全社会的精神财富之一的伟人形象受损,唯利是图地亵渎伟人,受损害的不仅是伟人自身,而是我们整个民族的伟大精神。北林区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履职,向利用伟人形象作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亮剑,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