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莫贪一时蝇头利 帮信害人又害己
时间: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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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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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郭丹凤
近日,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白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白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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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白某某以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于2023年4月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脸操作。这2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短短几天之内,流入资金360余万元。
白某某作案后在返程途中就被抓获。截至其到案,已有6名被骗群众报案,仅他们的被骗资金就有39万余元。白某某不仅自己以身试法,更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02
检察官提醒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不断加深,人们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交友、购物、工作、娱乐,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隐蔽性等特性,也使得互联网犯罪日益滋长。若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构成“帮信罪”。
案例中的白某某并非个案,他一时贪心想赚快钱,最终酿成苦果,身陷囹圄。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切实加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和电信诈骗的“帮凶”。一要克服“贪利”思想。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通过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来挣“快钱”,而要靠勤劳双手创造幸福生活,不切实际的发财梦终将变成噩梦。二是避免“轻信”隐患。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轻信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等诈骗陷阱,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三是甄别“甜蜜”诱惑。亲朋好友介绍赚钱途径时,要注意辨别,不要碍于情面,轻易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当然,发现身边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则应及时报警,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自觉构筑起坚固的反诈防线,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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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