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检护民生】准确适用醉驾新规 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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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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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郭丹凤
自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实施以来,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落实落细“四个坚持”,根据《意见》中醉驾治理的新要求新标准,严格依法审查在办案件,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强化立案监督,妥善做好醉驾新旧规衔接工作,努力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以务实举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2023年9月某天,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轻微剐蹭事故,经认定,冯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双方已达成和解。2024年3月18日,该案移送北林区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冯某某系饮酒后次日下午驾驶机动车出行,主观恶性较小。按照《意见》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不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意见》第十一条从宽处理的情形之一。综合考虑以上情节,2024年3月27日,北林区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23年4月某天,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袁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袁某某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但其2021年6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属于《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符合出罪的条件。但王某某已赔偿袁某某损失,取得了袁某某谅解,属于《意见》第十一条从宽处理的情形之一,据此认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4年3月21日,北林区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3年5月某天,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姜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2018年3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刘某某已赔偿姜某某损失,取得了姜某某谅解,属于《意见》第十一条从宽处理的情形之一,据此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自愿接受社区公益服务,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4年2月26日,北林区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深化诉源治理,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第一检察部积极开展醉驾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同时,就《意见》中要求的快速办理及综合治理等方面,同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进行专门沟通,完善醉驾被不起诉人社区公益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意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规则意识,养成守法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