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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效果好

时间:2017-07-23

来源:法律政策研究室

作者:孙 桓

编辑:刘靖东

录入:刘靖东

审核:隋 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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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在检察改革后实行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全体检察官参会。制度要求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详细汇报后,其他参会检察官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提问,并展开深入探讨。讨论结束后,检察官对案件提出明确而中肯的观点意见,并阐明具体理由,保障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
        我院检察官联席会制度,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发挥检察官集体办案智慧的重要平台。院刑事检察部门通过长期以来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检察官联席会制度的平稳有效运行:
        一是深入调研,建章立制,确保检察官联席会的规范性。司法责任制改革初期,我院对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范围、召开程序、参加人员,会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制定《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办法》,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确保检察官联席会制度规范化运行。
        二是流程控制,结果反馈,增强检察官联席会的实效性。会前,要求承办检察官将基本案情、相关证据及法律问题梳理为书面报告,向各参会人员送发,以便提前了解讨论内容;会中,全面记录检察官发言情况,并成为考评的重要依据,激励参会检察官审慎而负责地发言,使会议讨论内容真正转化为办案参考;会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并定期归纳整理,应用于其他类似案件,促进办案尺度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提升检察官联席会的专业性。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刑事案件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趋势,联席会参会范围并不局限于某一部门检察官内部,如案件中出现涉及其他部门的专业化问题,会跨部门邀请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参会,实现人才共享,保证办案质量。
        三是依托平台,多元参与,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主体性。我们不仅将检察官联席会议用于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旨在将其建成部门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多元化平台。检察官在会议上对部门内部一些重大事项进行集体会商研究,提升部门决策的广泛参与性,充分调动检察官积极性,发挥其主体作用;另外,检察官助理通过旁听案件讨论,也有利于其积累办案经验,培养检察官后备力量。2017年上半年共召开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16次。
        下一步,我们将定期对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深度挖掘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潜力,助推案件办理质效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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