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尽责、守护公益,筑牢野生动物保护 “检察屏障”——绥化市北林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0-12-14
来源: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靖东
录入:于苗苗
审核:隋岛
近日,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北林区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2月10日在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18000.00元。
2019年11月22日至28日期间,臧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一村树林内张挂“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64只。经鉴定,非法猎捕的64只鸟类中的60只系国家“三有”野生鸟类,涉案价值人民币18000元。
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臧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臧某某的行为影响鸟类的休养繁殖,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依法履职,于2020年9月11日对此立案办理,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向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10日由我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佟丹丹和员额检察官许喜杰出庭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说法释理,臧某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主动认赔。为保障其合法权利,专门邀请值班律师到场,共同签署了《公益损害赔偿承诺书》,依法确保认赔内容、数额标准、履行方式公正、合理。臧某某十分认可并同意庭审后立即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检察官温馨提示”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属违法犯罪。希望广大群众爱护野生鸟类,共同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办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不仅使违法者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让全社会树立起爱护、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力彰显了司法服务生态建设的检察担当。”魏德智副检察长如是说。